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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9:4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颁布部门】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1985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1986年03月01日

【正  文】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1.3  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履行安全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及精神紧张状况。

c.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b.间接安全技术措施——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

2.1  适应能力

2.3  材料

2.3.3  生产设备易被腐蚀或空蚀的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或采取某种方法加以防护。

2.4.2  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或不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伤易人的尖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a.操纵器一般应有(电气或机械等)联锁装置;

e.操纵动作、设备的响应和信息显示应相适应。操纵器应尽可能与相应的信号装置设在相邻位置或形成对应的空间关系;

信号和显示器的设计、选择和布置,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7  工作位置

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应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通常宜优先设计坐姿。必要时,可采用坐、站、走三者交替的操作姿势。

2.7.3  操纵室

2.7.4  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梯子、平台和栏杆,按GB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

2.8.1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2.9.1  生产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条件,并尽可能采用集中润滑或自动润滑方式。

2.10.1  重量较大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便于吊装。必要时,应设有起吊孔或吊环等。设计吊装位置,必须能避免在吊装时发生倾覆。

2.11.1  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供应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处于安全状态。

3.1.1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以避免在运转时与其接触。

3.1.5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d.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

3.2  飞出物

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冷或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在不影响操作和设备功能的情况下,加工灼热件的生产设备,也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屏蔽应是固定式的。

3.4.1  锅炉、压力容器

a.避免气体偶然排出(如通过插板、开闭器、点火装置、限压装置等);

3.4.3  其他燃料燃烧设备

c.保证燃烧所需的空气供应充足;

3.5  液压和气压

3.6.1.1  控制装置,必须保证当能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必要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能源和备用设备系统。

3.6.1.5  控制线路,应保证即使线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

3.6.2.1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事故开关:

d.在控制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3.6.3  意外起动的预防

c.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开车或停车;

3.6.3.2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有的需要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3.8  防尘、防毒和防放(辐)射

3.8.2  放(辐)射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机械、塑料注射成型机等),应由国家指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审批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4.2.3  标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保持颜色鲜明、清晰、持久。

A.2  危险:指对人员的生命和健康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

A.6  控制系统:指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全部控制设备的组合体。

各类生产设备,有操纵力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无标准的参照下表执行。操纵力不得大于表中的数值。

操  纵  力  推  荐  值            单位:N------------------------------------------------

操纵器型式  |    按  纽    |  操  纵  杆  |  手轮、驾驶盘  |    踏  板  操纵方式                  |              |              |                |--------------|-------|-------|--------|--------

用手指              |      5      |    10      |      10      |      —

用手掌              |    10      |      —      |        —      |      —

用手掌和手臂        |      —      |60(150)|40(150)  |      —

用双手              |      —      |90(200)|60(250)  |      —

用  脚              |      —      |      —      |        —      |120(200)------------------------------------------------

原国家劳动总局(82)劳护字17号文件,委托我所制订《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总则》。

在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我们又走访了国家有关部委、各级劳动部门、重点科研、设计、企业单位82个,征求了他们对《总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同时,进一步考察了各类生产设备的安全情况。

目前,在生产活动中,有些生产设备(如机械压力机和木工刨床),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和尘、毒、噪声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但是,目前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括在产品标准中。而且,这些要求亦不尽全面,例如,许多产品至今仍无噪声指标要求。

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1970);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了满足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的需要,为了提高我国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了顺应国际上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制订本《总则》是完全必要的。

产品设计者有责任从设计上采取一切技术措施,使所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

我们是本着能直接采用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要直接采用,不能直接采用的,在主要内容上要与国外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协调一致,在水平上不低于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现状进行编制的。目的在于使《总则》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

其次,我们同时注意到,在工业先进国家中,安全卫生标准已系列化了,数量大、内容多、种类全。而我国,只是近几年才注意抓这些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各类基础标准和专用设备的安全卫生标准数量尚很少,很难与《总则》配套使用。

就尘、毒治理而言,由谁来承担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单台设备尘、毒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必须由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承担。新建厂房。若尘、毒需要集中治理时,可由搞工厂设计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但设备制造厂必须保证,在单台设备上有合适的位置能与尘、毒治理系统相连接。总之,新机器、新设备交付使用时,尘、毒指标必须低于国家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要求。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

《总则》原名为《生产设备安全设计总则》。因其中含许多关于工业卫生方面的条款,许多单位要求加上“卫生”二字。采纳此条意见,故本标准改名为《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总则》可以作为各类生产设备新产品设计安全性评价的依据。

在日本,三级安全技术措施划分为:“直接安全技术、间接安全技术和说明(记述、表示)性安全技术”。提法与DIN3100完全相同。

4.稳定性

《总则》在安全人—机工程方面提出的要求,较之三个参考资料均有所加强。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安全人—机工程无论是在标准化工作方面,还是在产品设计实际应用方面,都还是落后的。世界上所有工业发达国家,不仅都有一系列的安全人—机工程标准,而且体现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上。如国际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人类工效学车床(Erg—onomic  lathe)”大大提高了其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能力。

ГOCT21752—76《操纵轮和驾驶盘·人类工效学一般要求》

BS1757—1981《动力驱动的自行式起重机》

JB2278—78《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2.7的基本原则是等效采用ISO6385—1981中4.1制订的。

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要求所有“人工不能搬运的零件和组装运输件,应当适当部位标出重量……”,返回意见对这一款争议较大,某些单位设计部门认为这样做太麻烦。

例如,一九八三年七月在沈阳举办的“辽宁省包装工业、食品机械展销会”上,展出了百余种机械产品。其中,有17种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严重问题,即这些产品销售后,或在不安全状态下使用,或必须由使用厂家去设计、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c.不利于安全防护装置标准化、系列化生产。

压力容器的各种安全阀和防爆膜。

这样,该数据与台湾《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日本《劳动安全の基础》(1983)一书中所做的规定恰是一致的了。而日本男性平均身高与中国男性平均身高只相差0.03mm,可以忽略不计。

3.4.3.1c  从安全考虑,对于燃料空气控制系统,必须采取某些预防措施。空气不足会使燃料在炉子中积聚起来,而一旦点燃就可能发生爆炸。

本条要求控制系统的设计,除了满足工作上的要求之外,还必须考虑到安全的要求。必须有排除事故的安全措施。

(2)3.6.1.5是要求控制线路,一方面应按有关规定设计成安全可靠;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到,即便损坏或出现故障时,也不会造成危害。各国安全标准对此项基本要求是一致的,但具体措施有差异。美、日标准对安全防护装置的电气线路,要求采用双回路设计。我国《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参照美、日标准规定对于影响安全控制的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双回路设计。气路控制中采用双联安全联锁气阀。我国《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要求,在电力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断线或发生其他故障时,应有防止触电保护动作的措施。

(5)3.6.3.2是对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不断更新、发展、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做到灵敏、正确、可靠、减轻操作者的疲劳、紧张程度,获得安全感,达到文明生产的程度。我国目前设计制造的生产设备,有的无安全防护装置,有的不全,后改装的如机械压力机、塑料成型机等,配置的光电、红外、电磁感应和电器装置,不是灵敏性差、可靠性差,就是不便操作。日本各类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门类齐全,质量可靠,和我国对比,技术上的差距不容忽视。

噪声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统统要求达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即要求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不超过85dB(A)。

尽管党和政府三令五申强调防治尘、毒等危害,但是,至今绝大部分产生尘、毒危害的新生产设备仍无防治设施。

3.8.2  对放(辐)射要求,DIN31000和法国政府第80—542、543、544号法令中没有规定,ГOCT12.2·003—74提到辐射应有防护。考虑工业、医学等方面发展和利用射频、电离辐射、放射性物质及核能等越来越广泛,而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也随之增大。为使设计人员对放(辐)射防护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总则》中提出原则要求,防护的技术条件在专业标准中具体化。

还有的单位提出:“目前在我国,除锅炉、压力容器开始执行设计、制造许可证制度外,其他的大多数生产设备的设计都没有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来管理。故建议制订一个类似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便规程的规定,把有关设备分成若干等级,以便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