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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9:41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9年01月18日

【实施日期】1989年01月18日

【正  文】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预先征求市(地)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意见,并报省劳动厅(局)备案。

三、根据授权,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分别处以罚款,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要求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有权要求立即解决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