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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09:3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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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08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