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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9:25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6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87年05月01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限确定。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