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5 09:2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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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失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5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57年12月23日
【失效日期】1987年05月01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1957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有关检疫传染病的疫情通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受处分人对所受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或者判决书后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或者它的上级机关声请复议或者申诉,或者依法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