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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09:0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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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注册管理细则
【法规名称】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注册管理细则
【颁布日期】2000年11月0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02日
【正 文】
编者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11月2日颁布《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注册管理细则》,即日实施,为了便于大家了解细则具体内容,现全文刊发。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检验检疫系统从事进出口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的资格评定、注册和管理工作。
各局的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由各局管理。
评定小组由3至5人组成。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评定小组成员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评定小组成员由本局行政领导和符合评审员条件的人员组成,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1至3人。评定小组成员变更时,需重新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批。
(一)符合《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三)接受过直属局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五)身体健康,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七)熟悉质量管理和检疫卫生管理理论。
(一)经过国家检验检疫局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第五条或第六条的人员均可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资格评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按评审员的注册批准权限分别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评定小组将评定意见和有关评定记录按批准权限报国家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评审员须填写《评审员备案表》,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后,将在本局注册的评审员填制的《评审员备案表》每半年汇总,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评定小组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可根据评估结果对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资格进行重新评定。
对于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注销其注册资格:
2.在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后果严重的。
已注册评审员及主任评审员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继续注册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2000年11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