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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9:0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6年12月03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03日

【正  文】

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

 

二、凡被选作蚊香原料的杀虫剂,增效剂、填充剂等,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2.无异味,对皮肤、粘膜无刺激,无过敏反应;


4.杀虫剂、增效剂及填充剂在热分解过程中不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用来喷洒杀虫的烟雾剂、喷洒剂、气雾剂内混用的农药或增效剂,不得任意混入蚊香内。对八氯二丙醚增效剂(S-421或S1 ),有专家认为点燃后可产生致癌物质,在该药没有证实对人体无害以前,不得使用。已含有此增效剂的蚊香,不得投放市场。


五、吸入人体内妨碍健康的有害物质的种类很多,但经实际调查可在蚊香内残留的有:DDT、666、砷化物、硫化物及苯并芘。这些物质在蚊香内的含量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2.砷化物的含量(以氧化砷计),不得超过5mg/kg;


4.苯并芘的含量(点燃后),待定;


1.KT50值少于2分钟为特级;


3.KT50值3分1秒-5分钟为二级;


KT50值在8分钟以上,则为不合格蚊香,不得投放市场,KT50值的测定,以统一规定的密闭圆筒法为准。


1.产品的主要成份及有效期;


3.生产厂各级厂址;


5.质量检验员。


九、对拒不送检的劣质、掺假、冒牌、不符合卫生要求、有碍人民健康的蚊香要严禁出售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或经济制裁,造成中毒事故的,应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