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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09:0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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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和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2年02月04日
【实施日期】1982年02月04日
【正 文】
(1981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82年2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和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六条 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八条 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十条 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三十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 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
(二)应当保持无蚊、无蝇、无其他有害昆虫,一旦发现应当采取杀灭措施。
第十四条 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垃圾、污水处理的卫生要求:
(二)来自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圾必须进行焚化处理,来自霍乱疫区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压舱水、污水,必要时实施消毒。
(一)货舱、行李车、邮政车、货车应当消灭蚊、蝇、鼠、蟑螂等病媒昆虫和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做到无粪便、垃圾。
(三)来自疫区的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防止带有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一)客舱、宿舱和客车应当随时擦洗,保持无垃圾尘土,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 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二)从事食品、饮用不供应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
第二十条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在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是:
(二)应当模范地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卫生法令、条例和规定;
(四)在发现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防疫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
(三)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róng@①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五)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章 附则
一、证件长为120mm,宽为85mm,用红色软皮塑料制成,正面印有国徽图案,字体为金色印体字。
1.内第一页空白插入塑料皮内;
3.内第三页填写监督员自然情况;
5.内第五页空白填写[附记]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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