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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09: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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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9月20日
【正 文】
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为了树立全面控制麻风的观念,当前应充分认识麻风畸残问题的严重性及开展麻风康复医疗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全面地落实麻风联合化疗措施的同时,应把预防和治疗麻风畸残的康复医疗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其工作内容应包括:
(二)对全部已停止治疗但仍在监测期的以及治愈而已有畸残者,应按“麻风畸残基础记录”进行检查及登记,并将此表作为病历的一部分定期复查,以便及时发现周围神经损害,尽快治疗,预防畸残的发生。
(四)对已有畸残者(包括一级畸残)进行卫生教育及培训,使其掌握手、足及眼睛的自我护理方法,同时养成安全生活、劳动的习惯,以预防畸残的发生或发展。(详见《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第十五章)。
现将畸残分级登记表中的有关技术名词作如下说明:
2.轻度吸收:即指(趾)末节骨质吸收、变尖、缩短。
4.猿手:为正中神经受侵,大鱼际肌萎缩、瘫痪、拇指不能作掌侧外展及对掌运动。检查方法是将患手平放于桌面,掌心向上,然后嘱患者竖起拇指而与手掌呈直角。如不能者,则为猿手。
6.视力:检查时用一张10×10CM的白色卡片,以宽2mm之线条在其上画一直径为9mm的“C”字,C的缺口宽度为2mm。受检者在距6m处可看出C字缺口者为视力正常。如距3m始能看出者,为视力减退。如卡片置于眼前仍看不出者,为视力严重减退。无光感者为失明。
麻风病畸残基础记录
1.及时发现周围神经损害的早期症状,便于及时治疗,以预防畸残的发生。
3.作为制订“麻风畸残预防计划”的基础及据以评定各项相应措施的效果。
1.确诊为麻风的新病人。
3.已停止抗麻风治疗但仍在监测期的病人。
检查方法:
2.畸形及其他检查:包括有无爪形指(趾)及关节强直(被动运动消失)、皲裂、伤口以及指(趾)短缩等。
(1)面神经:①观察有无眨眼运动(这是反射性运动而不是主动闭眼运动)。②嘱患者轻轻闭眼,如运动功能正常,则睑裂的宽度(即上睑缘与下睑缘的距离)应为零;若不能闭合,则测量并记录睑裂宽度的mm数。
(3)正中神经:让患者将手平放在检查台上,手心向上,嘱竖起拇指,使之与手掌成直角(此为拇指的掌侧外展运动)。检查者在拇指末节的挠侧加外力,将拇指压向示指基底,以测其肌力。
(5)腓总神经:患者取坐位,小腿自然下垂,嘱用力将足向上翘(背屈踝关节),检查者在足背加力向下压,以测肌力。
麻风病畸残基础记录应作为永久性病历的一部分。凡有神经炎的患者,应每2—3周复查一次。其他受检者每六个月复查一次。
一、感觉检查:
二、其他检查:
三、运动功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