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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9:0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文 件 号】(80)铁卫字270号

【颁布部门】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0年02月21日

【实施日期】1980年02月21日

 

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2条  各施工单位到达新工地前,要组织施工、卫生等有关人员对新工地的环境、生活用水、流行病等进行卫生侦察。设计、施工部门对于临时设施工程(宿舍、食堂、厕所、水源、生活辅助设施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地点,绘制分布图,照图施工。卫生、生活、工会等部门参加图纸的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生产房屋的设计、修建应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卫生防疫部门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并可越级上报。

第二章  宿舍卫生


第6条  宿舍必须坚固、不漏雨,能防寒、防暑、防潮。周围挖水沟,以利排水。


第8条  工期一年以上者,宿舍建筑面积每人不得少于4.0平方米。室内设单人床。中间过道宽度不得小于1.4米。床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7米。每座房屋最多住30人。


第10条  宿舍一端设衣物间,室内应有脸盆架和碗筷橱。冬季采暖须有通风装置,夏季应有防蚊蝇设备。


第12条  三班作业的单位,每班工人集中休息,避免相互干扰,并不得设高音扬声器影响休息。


第14条  食堂应建筑在干燥、较高的地面,并靠近水源,远离公路、距畜圈、厕所三十米以外。


第16条  食堂必须设主、副食贮藏室和必要的菜窖(棚),并须注意防潮、防鼠、防蝇及防止食物腐败变质等。逐步增添冷藏设备。


第18条  食堂要建立卫生制度,随时清扫,保持清洁。地面及一切炊具、容器,应及时冲刷,擦洗,物见本色。食具要定时消毒,妥善保管,防止污染。


第20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就餐人员健康的疾病的人员,不能做炊管工作。炊管人员每年都要接受体检。凡患以上疾病的炊管人员(包括带菌、毒者),必须立即暂停炊管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不能治愈者要调离。


第22条  加工生熟食品,必须分刀分板。制作凉菜要符合卫生要求。饭菜要按需要量加工。尽量避免剩余。剩余饭菜和购入的熟肉必须加热后方可食用。严防食物腐败变质和食物中毒。售卖要用食品夹,避免用手抓取食物。


第24条  炊食管理人员和卫生医疗人员应对炊事人员经常进行卫生教育,检查指导食堂卫生工作。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26条  修建住地厕所时,男厕所每二十五至三十人设一个蹲位,另设小便池。女厕所每二十人设一个蹲位。


第28条  厕所要定期清扫、灭蝇灭蛆、清除粪便。在住地,取缔高台架、露天席围等各种有碍卫生的临时厕所。


第30条  对选作饮用水的水源都要先作水质检验,挑选合乎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源。


第32条  水源周围四十米以内不得设立厕所、畜圈、污物坑等,并防止工业废水的污染。


第34条  受细菌污染的饮用水必须有专人定时进行消毒。用漂白粉消毒时,每升水中剩余氯量,不得少于0.2毫克。卫生防疫人员对饮水消毒要定期监督、检查、指导。饮用水中其他成分超标时,使用单位与卫生部门应及时共同研究,加以改良。


第36条  在住地和施工现场,须有饮水设备,备有足够的开水,严防职工饮用生水。

第六章  生活辅助设施卫生


(一)工地现场单位要有适用的浴室,尽可能利用太阳能,优先采用淋浴。应有排水、换气、照明、痰盂、小便池等装置。墙壁及门窗以保温为原则。入口处设更衣室,并保持适当温度。浴池每次换水必须刷洗干净。


第38条  理发室卫生:


第39条  对于生活辅助设施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同第20条。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