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8:5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5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05月14日

【正  文】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为附件所列物品。


第四条  国家不允许进口的废旧物品禁止入境。对这类废旧物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就地销毁或令其立即离境。


(一)废旧物品的名称、数量;


(三)废旧物品的用途;


(五)入境前是否实施过卫生处理;


(七)申报人签字。


第七条  入境前已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口废旧物品、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验卫生处理证件,经检查认为满意,予以签发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否则,重新实施卫生处理。


第九条  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根据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二、旧家俱、旧玩具、旧茶餐具、旧地毯、旧床上用品。


四、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废旧服装、旧麻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