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5 08:5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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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5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05月14日
【正 文】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为附件所列物品。
第四条 国家不允许进口的废旧物品禁止入境。对这类废旧物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就地销毁或令其立即离境。
(一)废旧物品的名称、数量;
(三)废旧物品的用途;
(五)入境前是否实施过卫生处理;
(七)申报人签字。
第七条 入境前已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口废旧物品、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验卫生处理证件,经检查认为满意,予以签发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否则,重新实施卫生处理。
第九条 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根据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二、旧家俱、旧玩具、旧茶餐具、旧地毯、旧床上用品。
四、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废旧服装、旧麻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