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5 08:4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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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上海市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若干规定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06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01日
【正 文】
(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均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私营企业在职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缴费基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每年予以公布。
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当单独核算。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