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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8:4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颁布日期】1997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4月01日

【正  文】

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一)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逐步使城镇全体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以利于形成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


(五)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改革要同步进行,建立全市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均列入职工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一)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构成。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起步时,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增资应在新增效益工资中列支。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随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支付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对于逾期不缴、欠缴的部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四、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建立


1、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的部分;


退休退职人员和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三)个人医疗帐户当年结余基金,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部分相对稳定的沉淀基金可按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医疗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一)职工医疗费,采取三段式支付办法:


2、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由职工自付。按年度计算,个人自付部分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5%。


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均为在职职工的一半,退休退职时有个人医疗帐户结余基金的,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二)经批准转往外地就诊人员,其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0%。


(四)常住外地的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人员患病,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定期持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审核后报销。


(六)企业职工因工伤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由工伤和生育医疗基金解决,未建立基金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八)职工因公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实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承办医疗保险服务的资格认证和年检制度。


(二)用人单位可按分级医疗体系的原则选择2—4个取得医疗保险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报经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批准后,作为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职工个人可在其中选择1—2个作为个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统一制式签订有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可持职工医疗保险凭证到定点零售药店凭医生开据的处方购药。


(七)因病情需转往个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署意见;需转外地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确定。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九)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供应准入制度。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供应目录由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未列入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与医疗保险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与引导医疗行为,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做到合理诊疗,优质服务。


(一)在石家庄市职工社会保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拟定医疗保险的规定、政策、制度和办法。


4、组织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颁发医疗保险资格证书,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年检工作。


6、组织对模范遵守和违反医疗保险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8、组织协调医疗保险改革中有关事宜。


1、贯彻执行上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3、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给付和营运。


5、负责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


7、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9、承办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三)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设立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


(一)对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三)本方案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县(市)和矿区按本方案同时起步进行改革。市内各区(含郊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医疗保险分别由市直、中直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和企业管理中心管理;各县(市)和矿区可根据本方案成立一个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筹资比例可与本方案略有区别。逐步达到全市统筹。


(七)本方案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