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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8:4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年06月09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9日

【正  文】

(2000年6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职工持《银川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凭ic卡和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职工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办法支付。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除收取应由职工个人自付的住院起付额等费用外,还应根据诊治需要预收相当于医疗费用15%左右的押金。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暂执行自治区医疗收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ct(不含电子束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七、职工住院需做以上检查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申请表(复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登记后进行。其中,治疗项目须报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基金中心)批准。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除外,但必须在10天内补办手续,否则全部费用自理。


九、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转诊转院管理


十一、转诊、转院条件: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开展此项业务的;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病员。


十三、区外转诊、转院,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公立医疗机构,如需转第二所医疗机构,必须有第一所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转诊、转院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补办手续的,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中心不予核销。


十五、未经批准自行转诊、转院者,其就医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均不得支付。

家庭病床管理


十七、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月定额600元。设立家庭病床时,职工须自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50%的起付额,并预交押金。起付额以上定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职工负担15%。超过定额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九、参加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公外出(驻外、学习、考察等)期间,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银川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预算定额标准予以支付。定额标准以下的,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超出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合理负担。


二十一、参加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以下的,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超出定额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


二十三、本办法由银川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