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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08:4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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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年06月09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9日
【正 文】
(2000年6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药品费用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够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职工个人须自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现金交费。
四、职工住院个人应自付的住院起付额和其他应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交费或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
六、市医保基金中心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97、98、99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例费用为基数,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量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浮动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实施后第一年度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预算定额。以后年度预算定额均以上年度住院参保职工平均住院日、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例费用为基数,考虑统筹基金总量、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量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浮动一定比例进行确定。预算定额与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出入较大时,经市医保基金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可做适当调整。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预算定额的50%。
八、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中心应在作出审核结论后的3日内,按以下办法结算支付:
(二)实际费用低于预算定额的,按实际费用的90%结算支付。低于20%以上的部分,市医保基金中心结算支付70%作为奖励;低于20%以下的部分,不予奖励。
九、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市医保基金中心不予结算支付。
十一、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人先垫付现金,每月在市医保基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医嘱复印件、住院费收据和用人单位证明到市医保基金中心按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销:
(二)急诊、急救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因驻外工作、因公出差、批准探亲、退休异地安置等情况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