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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8:4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颁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年07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22日

【正  文】

(1999年7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四)实行属地管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银的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银川市统筹,执行属地统一政策。


银川市辖区内(不含永宁、贺兰两县)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应全部参加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待条件具备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征缴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两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缴费列支渠道为:


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


(二)职工个人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工资收入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根据国家政策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与实际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1.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制发医疗保险证。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包括:


(2)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或退休金为计算基数,分年龄段按不同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在职职工45岁以下的按1%划入;45岁以上(含45岁)的按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退休金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划入;高于的,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划入。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后的其余部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治疗的特定病种补助费用。


四、职工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起付额收取标准一般为银川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相应进行确定,一级医院为6%左右,二级医院为8%左右,三级医院为10%左右(具体数额另行发布)。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职工,个人自付的起付额降低20%。进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后,个人须按费用额度(不含起付额)分段累加计算负担一定比例,各段自付计算比例为:


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本数)的,个人负担10%;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70%。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做到基金及时拨付和结算,简化医疗费用报销、帐户结算手续,为职工提供方便,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


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银川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业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管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仍按原渠道解决。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审核同意后帮助解决。


(三)有条件的企业,经同级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八、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