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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07:4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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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06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01日
【正 文】
(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第三条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条 (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分担)
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企业不得无故拖欠。
对退休人员在门诊急诊就医时采用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方法或者使用昂贵的进口材料、药品的,市医疗保险局可以制订相应的支付办法。
退休人员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以在由所在企业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的范围,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规定。
退休人员需急诊治疗的,也可以就近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治疗时,应当出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凭证和有关身份证件,约定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验。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服务准则)
第十条 (医疗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记帐)
第十二条 (结算审核)
退休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者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制订。
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