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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07:3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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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5年05月17日
【实施日期】1985年05月17日
【正 文】
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全文
第二条 凡需要屠宰解体的牲畜肉食品,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四条 各市(地)县、镇人民政府及区公所,都应成立由工商管理、商业、畜牧、卫生防疫和税务部门派员组成的牲畜屠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与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二、对屠宰场的设备、环境卫生、肉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的卫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屠宰员执行本规定。
四、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屠宰场(点)、屠宰员及其屠宰的牲畜和肉品。
第六条 国营食品部门或个体屠宰员(户)设立屠宰场(点),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肉检员和检验设备。必须设有屠宰间、病畜屠宰间及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严防健、病畜混宰交叉污染,牲畜屠宰的出场、加工、运输等工艺流程,以及一切存放肉品的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严防与有毒害物品混淆堆放。
第八条 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执行本规定。未盖检验印章的肉品,应分别情况,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处理。
第十条 严禁屠宰病、毒死和死因不明或未经检验盖章的牲畜及出售肉品,违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人畜中毒事故者,除处以罚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