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5 07:2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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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颁布日期】198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
【失效日期】1998年01月01日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11月14日 京政发〔1987〕142号)
麝香、广角、豹骨、马宝、狗宝、熊胆、蛇蜕、紫河车、象皮、刺猬皮、海马、水獭肝、龙涎香、海狗肾、猴枣、甲片、鹿角(含其制品鹿角胶)、祁蛇、白花蛇、乌蛇、龟板、斑蝥
(二)植物类7种
马兜铃、秦艽、大芸、远志、千张纸、龙胆草、毛茨菇
(三)菌类1种
虫草
主要措施:
⒈积极开展资源保护。
⒉努力进行野变家种家养工作,科研和生产相结合,实行招标的办法予以落实。
⒊稀有动、植物的科研工作请农业、林业、卫生部门给予支持。
附件二:中药材管理品种和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的品种
一、管理品种(24种)
麝香、甘草(包括甘草制品)、杜仲、厚朴、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夕、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又名田七)、人参、牛黄、党参、枸杞、山药
十四、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