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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7:2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颁布日期】198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

【失效日期】1998年01月01日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11月14日  京政发〔1987〕142号)


麝香、广角、豹骨、马宝、狗宝、熊胆、蛇蜕、紫河车、象皮、刺猬皮、海马、水獭肝、龙涎香、海狗肾、猴枣、甲片、鹿角(含其制品鹿角胶)、祁蛇、白花蛇、乌蛇、龟板、斑蝥

(二)植物类7种

马兜铃、秦艽、大芸、远志、千张纸、龙胆草、毛茨菇

(三)菌类1种

虫草

主要措施:

⒈积极开展资源保护。

⒉努力进行野变家种家养工作,科研和生产相结合,实行招标的办法予以落实。

⒊稀有动、植物的科研工作请农业、林业、卫生部门给予支持。

附件二:中药材管理品种和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的品种

一、管理品种(24种)


麝香、甘草(包括甘草制品)、杜仲、厚朴、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夕、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又名田七)、人参、牛黄、党参、枸杞、山药


十四、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