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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58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1993年02月01日

【实施日期】1993年02月01日

【正  文】

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采血、供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献血办公室依据全市医疗用血需求,制定并下达采血计划,由区、县献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血、供血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血液检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验,加强质量管理,并接受市卫生局确定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供血单位须按市献血办公室规定的供血范围以及调配计划供血,不得擅自超范围供血,不得擅自销售全血或成份血。


六、经批准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需原料血浆,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证血液制品质量。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