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11:5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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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1993年02月01日
【实施日期】1993年02月01日
【正 文】
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采血、供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献血办公室依据全市医疗用血需求,制定并下达采血计划,由区、县献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血、供血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血液检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验,加强质量管理,并接受市卫生局确定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供血单位须按市献血办公室规定的供血范围以及调配计划供血,不得擅自超范围供血,不得擅自销售全血或成份血。
六、经批准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需原料血浆,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证血液制品质量。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