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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5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

【颁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颁布日期】1991年02月09日

【实施日期】1991年07月01日

【正  文】

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


京民优字(1991)第101号、京财行(1991)240号


二  享受医疗减免的对象系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支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


1、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金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在乡老红军及带精神病退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全免。


3、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的医药费减免60%。


5、对于家中无劳动力,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支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义务兵家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费用的减免幅度由各区县自定。


五  享受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须到区县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转院治疗的,凭转诊证明转诊。自行到其他医院诊治者,医疗费用不予减免。


七  医疗减免所需经费,年初由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卫生局、民政局提供的优抚对象疾病治疗的实际需要核定预算指标。年底如有结余,可专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如有超支,经核算由区县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协商解决。


九、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市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