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5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1996年07月01日

【正  文】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公告


第一条  为了保持正常的人口性别结构,维护人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但经市(地)以上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确认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四条  省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技术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五条  医学技术人员、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技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要求,应予拒绝。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了解原因。如发现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要求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通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公民有权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举、揭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对检举、揭发者,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个体诊所、其他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或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提供场所、设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设备,依法取消个体诊所的执业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