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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4 11:5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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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1996年07月01日
【正 文】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公告
第一条 为了保持正常的人口性别结构,维护人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但经市(地)以上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确认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四条 省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技术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五条 医学技术人员、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技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要求,应予拒绝。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了解原因。如发现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要求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通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公民有权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举、揭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对检举、揭发者,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个体诊所、其他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或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提供场所、设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设备,依法取消个体诊所的执业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