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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4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1994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30日

【正  文】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其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和验收,按下列规定进行: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市卫生局审查、验收;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查、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市或者区、县卫生局申请职业卫生验收。市或者区、县卫生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测及各项卫生设施的全面审查,提出书面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中涉及工艺、原材料及产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可提出保密要求,但不得以保密为名隐瞒生产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市和区、县卫生局对审查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