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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红十字卫生站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48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街道红十字卫生站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市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4年08月22日

【实施日期】1984年08月01日

【正  文】

北京市街道红十字卫生站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4年8月22日京政办发(1984)91号文件印发)


第二条  卫生站是城市开展预防保健工作的基层组织,是集体所有制的卫生事业单位。行政上受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受区红十字会、区卫生局领导,地区医院保健科负责卫生站的日常业务指导。


第四条  卫生站的主要任务是:


(二)协助地段保健医生做好预防接种、预防投药和疫情报告工作;


(四)开展小伤小病的治疗和对一般意外伤患的初步急救,有条件的卫生站,可开展针灸、按摩等专项医疗服务工作;


第五条  卫生站卫生员可从居住在本地区的医院医务人员和退休医务人员中聘用,也可从附近的待业青年中招收。但从待业青年中招收,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经专业培训后择优录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区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采取转正或订长期合同办法,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得安插无照行医人员到卫生站工作。


第七条  卫生站必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对青年卫生员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技术操作规程,不负责任,给患者、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第九条  卫生站的经费依靠业务收入、财政拨款和有关部门补助的办法解决。卫生站属社会公益事业,可接受社会捐献和赞助。财政拨款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业务收入可用于发展卫生站事业和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


第十一条  卫生员的报酬,可采取发给补差、定额补助或按收入提成等办法解决。统一招收录用的卫生员的工资,按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奖金、保健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卫生站的实际收入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