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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暂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3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暂行)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9月20日

【正  文】

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暂行)

 

一、标  准


1.患病率下降到0.01‰以下;


二、申报条件


2.必须具备完整的流行病学防治资料,其中包括历年的发病率、发现率、患病率、联合化疗接受率、规则服药率、治愈率、复发率、少年儿童发病人数及家属发病人数;历年病人变迁情况(如死亡、外迁、迁入及目前实有病人数),并绘出以县(市)为单位的流行分布图,反映出当地消灭麻风的全过程。


三、考核方法


(1)现症病人复查;


(3)患者家属检查(含治愈、死亡未满10年者);


(5)对历年来的防治资料进行清理和分析,做出流行病学总结;


2.省(区、市)考核:由省(区、市)组织力量,根据上述标准和方法,对县(市)进行抽样考核。


经县(市)自行考核,符合基本消灭标准后,由该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向省(区、市)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考核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并附考核验收结果。经省(区、市)卫生厅局根据县(市)考核验收结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的县(市),由考核验收组写出报告,报省(区、市)卫生厅、局审批确认。全省(区、市)以县为单位,已达到基本消灭标准,并已验收完毕,可报卫生部备案,以备抽查核实。


麻风病的考核验收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强,任务繁重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进行,要充分发挥专业防治机构的作用,妥善解决考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使这项工作既达到目的,又进行一次广泛的麻风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