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11:3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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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6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9日
【正 文】
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
二、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申领供应卡者,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院)的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和户口本(农村无户口本的凭乡政府的证明)到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供应卡的手续。
四、“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由医院保存,病人每次凭户口本或工作证(无户口本和工作证的凭乡级政府证明)到医院挂号,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若病人死亡,病人家属应持户口本到发卡单位说明供应卡作废,发卡单位在户口本上注明后,再到派出所注销户口。
六、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1个月,过期后仍需要使用的,凭单位证明和户口本到原发卡单位重新办理换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