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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25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文 件 号】卫生部令第17号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1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

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第二十三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第三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第五十四条  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第五十五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  罚  则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