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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22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颁布部门】卫生部/农业部

【颁布日期】1988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88年10月25日

【正  文】

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一、诊断方法和标准

(2)临床症状和体征应排除其他疑似疾病。

(1)病源分离:检出布鲁氏菌。

(5)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1)流行病史

B.血清学及其他试验

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任选1种或两种进行试验。

(2)虎红平板凝集试验(羊、牛、猪):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5)试管凝集试验:

粗糙抗源1∶100(++)及以上。

(1)分离出布鲁氏菌。

人、畜间布病实验检查的各种方法和要求,按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和农业部畜牧局主编的“布鲁氏菌病防治手册”和有关其他规定进行。

二、布病疫区县(市、旗、区)判定标准

具备上述任何1项者均为布病疫区县(市、旗、区)。

2.畜间感染:未接种菌苗的牲畜或接种菌苗18个月后的育龄畜,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

4.布病人的现患50%以上获得治疗。

按照控制县(市、旗、区)要求的人、畜检查方法和数量进行。

具备上述1、2项者,为稳定控制县(市、旗、区)。

四、考核县(市、旗、区)应具备的条件

(四)因地制宜的认真落实了畜间检疫,淘汰病畜,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包括现患治疗)。牲畜输入输出检疫制度健全和组织工作落实。

(三)经考核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旗、区)应继续做好巩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