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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4 11:2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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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颁布部门】卫生部/农业部
【颁布日期】1988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88年10月25日
【正 文】
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一、诊断方法和标准
(2)临床症状和体征应排除其他疑似疾病。
(1)病源分离:检出布鲁氏菌。
(5)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1)流行病史
B.血清学及其他试验
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任选1种或两种进行试验。
(2)虎红平板凝集试验(羊、牛、猪):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5)试管凝集试验:
粗糙抗源1∶100(++)及以上。
(1)分离出布鲁氏菌。
人、畜间布病实验检查的各种方法和要求,按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和农业部畜牧局主编的“布鲁氏菌病防治手册”和有关其他规定进行。
二、布病疫区县(市、旗、区)判定标准
具备上述任何1项者均为布病疫区县(市、旗、区)。
2.畜间感染:未接种菌苗的牲畜或接种菌苗18个月后的育龄畜,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
4.布病人的现患50%以上获得治疗。
按照控制县(市、旗、区)要求的人、畜检查方法和数量进行。
具备上述1、2项者,为稳定控制县(市、旗、区)。
四、考核县(市、旗、区)应具备的条件
(四)因地制宜的认真落实了畜间检疫,淘汰病畜,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包括现患治疗)。牲畜输入输出检疫制度健全和组织工作落实。
(三)经考核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旗、区)应继续做好巩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