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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22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农业部

【颁布日期】1980年01月31日

【实施日期】1980年03月01日

【正  文】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

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卫生、农业(畜牧)部门要掌握本地区的人畜间疫情,坚持疫情报告制度。

第八条  牲畜的收购、调运、输入、屠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已免疫的牲畜须有免疫证明。疫区牲畜迁移放牧要有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或检疫证明。进口牲畜必须进行检疫。凡布病检疫阳性的牲畜要按病畜处理。

第十二条  要广泛宣传、普及布病防治知识。饲养、生产单位和个人应负责管理好牲畜、粪便及水源,严格按卫生要求处理流产物,做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十六条  卫生、农业(畜牲)、防疫、医疗、科研单位和有关高等院校等都要积极承担布病科研任务。重点科研课题要列入本地区、本部门计划,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计真解决必需的经费、仪器设备,按时完成研究项目。

第六章  菌苗、药品和器械供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