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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2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

【文 件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正  文】

第三条  预防控制狂犬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综合管理。

公安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

第七条  疫点范围内禁止饲养犬只。

第八条  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行政部门确定、公布。

除司法机关执行任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  发现狂犬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区。

人用狂犬病疫苗必须使用由国家定点生产的疫苗,卫生防疫单位统一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二)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的,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主处以每只犬50元至200元罚款。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罚款的,对犬只予以捕杀。

(六)非法生产销售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处罚。

(十)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承担医药费或丧葬和抚恤金。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