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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2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件 号】[1992]残联康字第92号

【颁布部门】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

【颁布日期】卫生年部月/萌?/p>

【实施日期】1992年06月15日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

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年6月15日)

二、经济条件相对宽松;

六、精神病人占残疾人比重较大。

——目前,精神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分别由几个部门开展,做了大量工作,但缺乏统筹规划、有机配合和统一协调;防治康复工作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在有限的精神病院集中治疗,床位数不足10万张,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⒈“八五”期间,首先在三十个市、三十个县进行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⒉总结三十个市、三十个县的经验后,在全国推广。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由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等部门组成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协调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承担;各有关部委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⒉技术指导网络

——县(区)在医疗机构中设立精神病防治科或单独成立精神卫生防治站,开展本辖区精神病人的摸底调查、建档立卡;指导本地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宣传和资料汇集工作;参与办公室的技术管理工作。

四、采取开放式的防治康复方法和措施

⒉建立家庭看护小组和家庭病床

——卫生、民政、公安部门所属精神病院和其他精神病院要采取开放管理和工疗、娱疗等康复措施,避免病人生活能力和参与社会的功能减退及情绪压抑,创造条件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个福利工厂,适当安排病情稳定、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人就业。

⒍解除并锁

——逐步造成精神病院良性循环的条件;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调整和明确部分收费项目,使精神病院能够得到发展。

——精神病人康复后,对有工作能力的,应当优先安排工作,原来有职业的,不得因病解聘。

——地方政府经费:实施本方案的市、区、街道和县、乡、镇,各级每年经费投入数,按其辖区人口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5分钱,由当地政府分级或分部门筹款。此项经费用于:摸底调查、建立卡片和档案及办公费用;本地技术培训;对工疗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补助或奖励;对贫困精神病人的医疗康复费用补助;宣传工作等。

——1992年6月底前,每个省、自治区各确定一个市、一个县,三个直辖市各确定一个县、一个区实施本方案;年底前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并完成各级组织协调网络和技术指导网络的建立,同时开展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抽样调查工作。

——1995年下半年开展检查评比,对优秀者拟提请国家命名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