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11:1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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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0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1990年02月08日
【正 文】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性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制止性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六条 劳改、劳教单位负责在押、在教人员的性病检查、治疗,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检查,应将性病列为必查项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性病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性病患者及潜伏感染者,不得供血、献血或提供器官。
(一)对阻碍性病防治人员依法开展性病检查、防治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