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18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0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1990年02月08日

【正  文】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性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制止性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六条  劳改、劳教单位负责在押、在教人员的性病检查、治疗,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检查,应将性病列为必查项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性病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性病患者及潜伏感染者,不得供血、献血或提供器官。

(一)对阻碍性病防治人员依法开展性病检查、防治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