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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1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6年09月11日

【实施日期】1986年10月01日

【正  文】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二章  监护人及其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外省市的精神病人在本市肇事的,本市有近亲属的,由其近亲属领回严加看管和治疗,或送回原住所地;本市无近亲属的,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遣送回原住所地。外省市的精神病人在本市肇祸的,由公安机关遣送回原住所地。

第二章  监护人及其职责

第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负责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和医疗,保护其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一)行凶、殴打他人致伤的;

(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治安的。

受害人、肇事人和他们的家属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的,可向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有肇祸行为的可疑精神病人,必须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经鉴定确认是精神病人的,由肇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填写《肇祸精神病人监护治疗审批表》,报市公安局批准,予以监护治疗。

第十八条  肇祸精神病人经过监护治疗后,病情已缓解、稳定或痊愈的,由医院对其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经市公安局批准出院,并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领回。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应报送公安机关责成监护人或家属领回。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