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11:11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办法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5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正 文】
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办法
(1995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没有上述规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阅读或者收听、收看宣扬色情、淫秽、凶杀、恐怖和其他不健康内容的书报、杂志、音像制品、广播、影视节目和文艺演出;
第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前款第(三)项所指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精神病人;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精神病人。
第十一条 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民政,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训戒,具结悔过,并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