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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1:0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文 件 号】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年6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1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1991年06月03日

【正  文】

全文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性病防治规划。

部队、铁路、工矿企业、劳改、劳教等单位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性病监测防治任务,并接受当地性病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收容遣送站所在地的性病监测机构,进行性病检查,对其中的性病患者出具“性病检查结论证明书”。收容遣送站将性病患者遣送回原籍时,应当将其患性病情况通知其原籍的性病监测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其落实治疗措施。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卫生院及其以上的各级医疗单位,部队、铁路、工矿企业、劳改、劳教、收容遣送单位的医疗保健部门,都应当开展性病诊治业务。村卫生室及个体开业医生在诊治疾病过程中,发现性病或者疑似性病患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必须将其转至上述开展性病诊治业务的医疗保健单位确诊和治疗,并且报告当地性病监测机构。

(二)对发现的艾滋病患者,性病监测机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将其送至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