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10:59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文 件 号】卫生部第8号令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0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26日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钛白、锑白、锑钛混合三种涂搪为主包括喷花(印花)经过800~900℃高温炉烧搪的各种搪瓷食具容器。
第四条 生产单位对加工过程中所用的球磨机、配料桶等器械设备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防止交叉污染,做到器械设备专用。
第六条 生产单位使用新原料、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在投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和样品,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得作为食品容器使用。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