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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县以下国营商业食品部门兽医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0:5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县及县以下国营商业食品部门兽医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文 件 号】(89)商副字第84号

【颁布部门】商业部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05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05日

 

县及县以下国营商业食品部门兽医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1989年12月5日  商业部(89)商副字第84号印发)


一、收购畜禽时,必须经过检疫。严禁收购病、死畜禽及未经本企业兽医卫生人员进行宰前、宰后检验的白条肉。


三、调运畜禽及其制品时,在调运前要进行检验,合格的方准调出,检疫检验证明要随货同行。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或变质肉品严禁外调。运输途中发现的病、死畜禽,不准在途中放血、变卖或运回原单位,必须交给接收单位按兽医卫生规定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五、畜禽宰前要做好检验、绝食、饮水、淋浴,屠宰时病健分宰,先健后病。宰后除要检查体表、脂肪、心、肝、脾、肺、肾等,同时,猪要剖检颌下、肠系膜、腹股沟淋巴结;牛羊要剖检股前、肩胛前淋巴结。要做到有宰必验,病畜禽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规定处理。


有旋毛虫病的地区,要检验横膈膜肌脚。


六、屠宰加工畜禽,要做到血放净,肉品不带毛、血、粪污,不带甲状腺和病变组织,头、蹄、内脏、肉尸不落地。


七、肉蛋制品原料要新鲜卫生。存放场地要清洁、卫生。生、熟分开,成品、半成品要分开,两刀两案,容器要专用。熟制品要煮熟凉透,要有防蝇、防尘设备,运送时要加盖,使用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九、屠宰厂、仓库、门市部要清洁、整齐,做到无蝇、无污物、无臭味,粪便污水无害化,环境要绿化。


十一、县级屠宰厂要建立相应的兽医卫生机构。县、站的单位领导,要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组织职工学习和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把兽医卫生工作作为承包经营考核的一项内容。基层食品站屠宰厂要配备专职兽医卫生人员,并须经省级商业厅(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兽医卫生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