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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0:52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文 件 号】(90)卫生部第4号令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0年07月28日

【实施日期】1990年07月28日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


第二条  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卫生部聘请食品卫生、营养、毒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的审评。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作为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审批的依据。


申请试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和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  )第  号”。


第五条  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单位,应在试生产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准字(  )第  号”。


第七条  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上必须在显著的位置上标明“新资源食品”字样及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第九条  对新资源食品,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暗示疗效。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及出现卫生安全问题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停业改进,情节严重的卫生部可撤消其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由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