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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4 10:4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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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办法
【文 件 号】(89)商副字第94号
【颁布部门】商业部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22日
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2日商业部(89)商副字第9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班屠宰生猪500头、牛(马、骡、驴)100头、1000只、禽(兔)3000只以上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冷冻厂、禽类加工厂等(以下简称加工厂)。
第四条 产品卫生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实行主管兽医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兽医卫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生产车间要建立质量管理小组,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加工厂必须设立专职的兽医卫生科(股),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厂的兽医卫生人员及兽医卫生工作,同时接受上一级行政部门的指导。
宰后检验包括旋毛虫检验。
第八条 兽医卫生科(股)应配备科(股)长和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大中型加工厂和有外调、出口任务的加工厂应配备主任卫生检疫检验工程师(或主任兽医师),负责全厂的兽医卫生技术工作。
第九条 兽医卫生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兽医卫生科(股)长及卫生检疫检验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人员的任免、调动,要经上一级行政部门同意。卫生检疫检验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下技术人员的调动,要经本厂兽医卫生科(股)同意。
第三章 兽医卫生科(股)的职权
(一)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本厂情况,制定工作规划、措施,经厂长批准后,负责贯彻和组织实施;
(三)参与本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卫生设施配套项目的审定与竣工验收;
(五)负责宰后检验疫病分类、无害处理以及产品卫生质量统计、分析、上报;
(七)做好产地畜禽疫情的调查,必要时协助产地进行畜禽的防疫灭病工作;
(九)配合保健部门组织全厂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病的职工,要及时提请劳动人事部门给予调整,不得直接从事食品加工工作。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督促做好全厂的环境绿化、清洁卫生和“三废”治理工作。
(一)有权对本厂畜禽及其产品的验收、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冷冻、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兽医卫生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直至向厂长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和刁难;
(三)发现畜禽有恶性传染病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时,有权立即封锁现场,停止畜禽移动和加工,并及时向厂长报告,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行政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
(五)本厂试制的肉、禽新产品,使用的新添加剂,其卫生质量须经兽医卫生科(股)审定合格后,报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批准,方可投产、使用。
第四章 兽医卫生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宰前检验的职责是:做好畜禽进厂验收检验、候宰检验、急宰检验,决定病死畜禽处理,防止有病畜禽流入屠宰车间;配合和指导饲养人员做好分圈隔离、处理病死畜禽和场地、通道、工具清洗消毒等工作;了解产地疫情,并及时向兽医卫生科(股)报告。
第十四条 宰后检验的职责是:做好宰后的各项检验,做到正确判定和盖印;发现恶性传染病。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处理,做好检验记录和统计报表;监督白条肉、头、蹄、内脏的发货,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不准出厂;监督指导场地、设备、用具(包括刀具)的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 分割肉检验的职责是:检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指导加工卫生、人员卫生和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七条 肉制品检验的职责是:检查肉制品原料、辅料和添加剂及加工过程的卫生;检验半成品、成品的卫生质量;定期抽样化验;检查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检查运输工具、容器的卫生;监督场地、设备、工具的清洗消毒和个人的卫生,做好产品卫生质量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化验室的职责是: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对饮用水、原料、产品进行细菌指标和理化指标的法定检验及病原的实验室诊断,作好检验记录,出具检验结果单,根据化验结果提出改进意见;为本厂兽医卫生科研任务进行必要的实验,提供实验数据;负责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
第五章 兽医卫生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一条 屠宰厂各检验环节应按不同生产能力配备兽医卫生人员(见附表一至四)。
第六章 兽医卫生检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宰前检验的程序是:在进厂验收检验中,要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检查运输工具的卫生和消毒证;查询产地疫情;决定途亡畜禽的处理。卸车、船时,进行大群动态检验,将病弱畜禽做好标记分群存放观察,对病弱畜禽进行个体检验。在饲养候宰过程中,进行静态和吃食饮水观察检验,决定病死畜禽的处理;对健康畜禽做好送宰检验;指导配制消毒药液,检验督促场地车船清洗消毒,签发车船消毒证书,无证者不准出厂;作好分批分产地验收检验和疫情死亡、急宰等记录及统计报表。
(一)猪的检验程序:头部检验、皮肤检验、内脏(心、肝、肺、胃、肠、脾、肾、子宫、膀胱)检验、肉尸检验、旋毛虫检验、病肉尸检验、复验和盖印。其中旋毛虫的检验要按编号采样、肉眼检查、剪取小样、压片镜检、清洗玻片、记录、报告检验结果等程序进行。
(三)羊的检验程序:肉尸检验、内脏(心、肝、肺、胃、肠、脾、肾、子宫、膀胱、食道)检验、复验和盖印。
第二十五条 分割肉检验的程序是:检查和监督加工前后车间温度和场地、设备、工具及人员卫生情况;检查原料和成品的卫生质量,必要时采样检查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沙门氏菌;检查包装用品的卫生,合格产品应附有检验合格的标记;做好分割肉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事畜禽防疫、检疫、治疗和产品卫生检验的兽医卫生人员,其奖金、福利待遇等,不得低于所在车间的同岗位生产工人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地商业行政部门要把兽医卫生工作和产品质量好坏作为企业升级、优质产品评比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对在兽医卫生工作中做出巨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要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商业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二、三、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