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10:3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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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文 件 号】卫生部第8号令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0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26日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以第8号令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直接盛装食品的各种罐头内壁所使用的环氧酚醛涂料。
第四条 涂料铁皮生产厂应对每批产品进行游离酚和高锰酸钾消耗量二个常规项目的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部项目的检验。
第六条 无论生产一方或使用一方检验中,如不合格时,重新取两倍样品复验,如指标不合格,则作为整批不合格论。使用一方和生产一方发生争论时,可由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
第八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如采用新原料、新工艺时,应由生产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生产工艺配方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生产,产品须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并在包装上注明“食品用”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