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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4 10:3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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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文 件 号】卫监字(89)第43号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05日
【实施日期】1990年01月01日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5日卫生部卫监字(89)第43号发布)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机关集体食堂)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增补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必须复训一次。复训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责任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培训工作。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的基本情况纳入食品卫生档案中。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题目由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拟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由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培训,考试、发放培训合格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