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10:3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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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食品卫生监督证件、证章样式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3年0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3年09月20日
【正 文】
食品卫生监督证件、证章样式规定
本证件限于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行使规定的监督任务时持用。
封皮外侧正面为三排黄色烫金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监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采用一号宋体,“监督证”采用老初号宋体(见图一)。
本证证芯(见图二),全长十八点零厘米,宽六点零厘米。一侧印姓名、证号等栏目(采用四号仿宋体),另侧印“职责任务”,其内容(采用五号宋体)是:
2.根据国家规定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授予的权限,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单位或个人,执行行政处罚;
二、食品卫生监督证章:
证章背面为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