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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7:15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文 件 号】卫生部第8号令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0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26日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

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