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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7:1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发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文 件 号】国检监〔1995〕166号

【颁布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颁布日期】1995年06月22日

【实施日期】1995年06月22日

关于发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本规范系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而制订的。

2.2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该企业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材料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2.2.3 加工、检验人员的管理;

2.2.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3 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设备,有墙裙、墙裙应为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不孳生蚊蝇,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4 车间墙壁和天花板要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裙2m以上。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度。

4.8 罐头加工车间应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室内通风良好,卫生清洁,并应配备有更衣镜和足够数量的更衣柜及鞋柜。

4.12 空罐加工车间及其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接触空罐的操作台及设备要保持卫生,防止空罐被机油污染。

5.1.1 出口肉、禽类原料:必须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的畜禽;宰前宰后经兽医检验合格,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书,冷藏和运输中应保持清洁卫生。

5.3  空罐(包括金属罐、玻璃瓶、软包装等)制作材料及密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 空罐结构性能良好,能耐化学腐蚀和机械杀菌热应力的冲击;软质材料容器不得有分层现象。

5.5.2 储水池应以无毒、不污染水质的材料构筑,经常清洗消毒,并有防污染的措施。

6.2 罐头加工人员(包括质检人员)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并建立加工人员健康档案。新进厂人员应先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5 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得蓄留长指甲,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车间内严禁吸烟、进食。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7.2.1 同一加工车间,原料与半成品、生与熟要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7.3 原料经预煮、漂烫处理后,必须迅速冷却至规定的温度,并立即投入下道工序,防止积压造成嗜热性细菌繁殖。

7.5.2 装罐工序应根据杀菌能力控制每小时的最大装罐量,以免杀菌不及时。各工序必须按品种制定工艺流程,控制时间和温度。

8.1 密封的质量检验

9.1 杀菌工艺规程的制订各种罐头均应由授权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制订加热杀菌工艺规程。杀菌工艺规程应包括下列各项数据:产品的种类,技术条件和配方,罐型大小及形状,最大装罐量,装罐方法,初温,排气方法,杀菌系统的形式和特征,罐头在杀菌锅内的排列方式,杀菌温度和时间,反压和冷却方法等。

9.5 杀菌记录

9.6 杀菌偏差的处理

10.1 用于包装罐头食品的物料必须无毒、清洁卫生,干燥牢固,符合国家标准。

10.5 储存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及鸟类进入的设施。应依据原辅材料、成品等性质不同分别设置,堆放物品应距离地面不少于10cm,距离墙壁不少于30cm。

11.2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应建立质量监控记录,必须具备下列原始记录,但不限于此:

11.2.4 理化检验记录;

11.2.8 杀菌记录(杀菌自动记录及跟班记录);

11.2.12 杀菌锅热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