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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7:1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铁道部

【颁布日期】1996年0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6年02月29日

【正  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现就铁道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原则:

(四)食品卫生监督以地域管辖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铁路食品卫生工作的特殊性,体现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的特点,确保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铁路家属集中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住宅区的集中程度和地理位置不同,需要界定管辖范围的,由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铁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