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07:0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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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进口寄售食品卫生注册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6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1986年11月13日
【正 文】
进口寄售食品卫生注册暂行规定
第四条 各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对申请卫生注册的资料,经初审,报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由该所负责审查、批准、编号和发证工作。
2.政府卫生机构对产品的安全证明;
第六条 已经过卫生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再签订进口合同时,在有效期限内,只凭注册证明,不再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第九条 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进行复核登记,如在有效期内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的配方、商标、包装、制作工艺等有变化时,应重新进行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