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07:0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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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7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1987年10月22日
【正 文】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第五条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由卫生部颁发。
(二)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试验资料。
上述食品被批准后,不准增加药物品种、用量,不准扩大添加的食品品种范围。
第九条 特殊营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前必须提出配方及其根据,实验研究资料(可引用其他研究者的结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宫廷秘方”或其他类似词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卫生部。
二、
菊花 藿香 沙棘 郁李仁 青果 薤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