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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7:02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2000年0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1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0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九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二条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之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