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06:5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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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商检局
【颁布日期】1994年03月09日
【实施日期】1994年03月09日
【正 文】
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该地区的出口贝类区域划分、登记及其出口贝类、贝类产品卫生检验和出证工作,负责出口贝类区域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出口贝类区域的划分
3、本条1、2款以外的贝类生长区域和码头、船坞以外120米之内的区域为禁止出口区域。
第三章 出口贝类养殖、捕捞卫生管理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一切从事出口贝类加工的加工厂必须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并经过商检机构注册登记,获得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出口贝类加工。
第十三条 出口贝类加工厂(库)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贝类原料来自经商检登记的养殖场或采捕场,检查附加标签鉴别来源,禁止收购禁止出口区域或来源不明的贝类作出口原料。
2、固定采样点的数量,根据每个出口贝类区域面积大小而定,一般5—10个。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商检法》及《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