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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6:5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文 件 号】国检监〔1993〕125号

【颁布部门】商检局

【颁布日期】1993年04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09月01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有关产品生产设施,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并有对申请注册国的产品出口或意向性协议。

五、生产企业获得咸检部门颁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

第七条  进口国要求来华检查或复查的,由国家商检局组织进行,对检查或复查合格确认的,国家商检局公布获准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单。

第十一条  进口国来华检查、复查、商检机构监督检查及国家商检局抽查,应作好记录,并由参加检查者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